四、区域与面积:项目选址位于萧山区南站单元内,总用地面积约5.2076公顷,其中XS110203-02地块用地面积约4.6399公顷,XS110203-28地块用地面积约0.5677公顷(具置详见附图,面积以实测为准)。

  XS110203-02地块:容积半不大于1.5,建筑密度不大于50%,绿地率按《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执行且不小于25%,建筑高度不大于70米,且建筑高度(不含裙房及附属设施)下限不低于15米。

  XSL10203-28地块:容积率不大于1.5,建筑密度不大于50%,绿地率按(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执行且不小于25%,建筑高度不大于70米,且建筑高度(不含裙房及附属设施)下限不低于15米。

  建筑面积、容积率计算应符合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》及《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(试行)》等相关规范。

  XS110203-02地块与XSL10203-28地块整体规划,统一实施,可跨河整体建设,两宗地块指标整体平衡。

  XS110203-02地块与XS110203-28地块可跨河整体建设,两地块红线外上跨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计入XS110203-02地块容积率核算,具体在方案中论证,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。

  1、XS110203-02地块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%,娱乐用地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60%;XS110203-28地块娱乐用地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%。

  2、适宜打造集商务办公、商业等于一体的特色商业商务建筑,不得设置专业市场,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、酒店式办公等带居住功能的用房,本地块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800平方米,且最小分割单元应在同一平面(不包括地上一层及地下商业用房),平面布局应符合杭政办函(2012)2号文件和关要求。

  5、根据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系例》等法律法规及《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)(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/T2294-2020),要求在经常有母婴逗留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设施建筑配建母婴室。

  6、设置公厕1处,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。公厕的功能、色彩、标识等按区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方案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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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6-24 | 作者:产品中心

产品内容介绍

  本地块位于萧山区南阳街道。拟用地总规模1.0062公顷(具置详见附图,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)。

  容积率不大于2.5且不低于1.5,建筑密度不大于50%,绿地率按《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执行且不小于25%,建筑高度不大于43.5米,同时施工机械等设施应满足机场净空要求,即85国家高程51.7米,且建筑高度(不含裙房及附属设施)下限不低于15米。面积计算应符合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》。

  1、建设内容为适宜打造集商务办公、商业、展厅于一体的特色商业商务建筑,建设内容和规模还应符合发改部门立项文件要求。

  2、商业商务用房中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、酒店式办公等带居住功能的用房,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800平方米,且最小分割单元应在同一平面(不包括地上一层及地下商业用房),平面布局应符合杭政办丽(2012)2号文件相关要求。

  四、区域与面积:项目选址位于萧山区南站单元内,总用地面积约5.2076公顷,其中XS110203-02地块用地面积约4.6399公顷,XS110203-28地块用地面积约0.5677公顷(具置详见附图,面积以实测为准)。

  XS110203-02地块:容积半不大于1.5,建筑密度不大于50%,绿地率按《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执行且不小于25%,建筑高度不大于70米,且建筑高度(不含裙房及附属设施)下限不低于15米。

  XSL10203-28地块:容积率不大于1.5,建筑密度不大于50%,绿地率按(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执行且不小于25%,建筑高度不大于70米,且建筑高度(不含裙房及附属设施)下限不低于15米。

  建筑面积、容积率计算应符合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》及《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(试行)》等相关规范。

  XS110203-02地块与XSL10203-28地块整体规划,统一实施,可跨河整体建设,两宗地块指标整体平衡。

  XS110203-02地块与XS110203-28地块可跨河整体建设,两地块红线外上跨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计入XS110203-02地块容积率核算,具体在方案中论证,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。

  1、XS110203-02地块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%,娱乐用地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60%;XS110203-28地块娱乐用地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%。

  2、适宜打造集商务办公、商业等于一体的特色商业商务建筑,不得设置专业市场,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、酒店式办公等带居住功能的用房,本地块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800平方米,且最小分割单元应在同一平面(不包括地上一层及地下商业用房),平面布局应符合杭政办函(2012)2号文件和关要求。

  5、根据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系例》等法律法规及《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)(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/T2294-2020),要求在经常有母婴逗留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设施建筑配建母婴室。

  6、设置公厕1处,建筑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。公厕的功能、色彩、标识等按区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方案实施。